合作创作歌曲的改编权及其保护
2021-02-12张帆
时代人物 2021年34期
关键词:创作
张 帆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江苏南京 210094)
五环之歌案基本案情与判决说理
基本案情
歌曲《牡丹之歌》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作为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面世于1980年。《五环之歌》改编自《牡丹之歌》,由相声演员岳云鹏为自己的相声创作,最早见于2011年。在本案中,原告众得文化发现,使用《牡丹之歌》相同曲调的《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在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出现。于是众得公司通过签署协议,先后获取了乔羽对歌曲的财产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与作为歌曲合作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随后,众得公司将电影制作公司与演唱者以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为由提起诉讼。
判决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牡丹之歌》的合作作品认定;《五环之歌》是否侵犯了改编权;原告对整体歌曲的改编权被侵犯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认可。
合作作品的认定:原歌曲《牡丹之歌》的作词由乔羽完成,作曲由唐诃、吕远完成。首先,词作者被邀请创作,知晓作品会成为电影主题歌曲;其次,曲作者在歌词的基础上创作曲,同样知晓作品会成为电影主题曲。因此《牡丹之歌》的词曲双方都在客观上付出了创作劳动,主观上也至少有为电影创作主题曲的认知,符合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
是否侵犯了改编权:著作权法保护的改编是指在原作作品的基础上,保留其原创性表达,改编原作品而形成新的作品。本案中是否构成侵害改编权的前提是《五环之歌》是否使用了《牡丹之歌》的基础原创性表达,并形成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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