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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背景下短视频版权保护研究

2021-02-12王欢妮郭嘉玲

新闻潮 2021年12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著作权短视频

王欢妮 郭嘉玲

【摘 要】短视频的发展不仅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也成为视听创新创作的重要阵地。海量用户共同创作的同时,也为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文章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针对当前部分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当前在短视频制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探讨侵权的边界,为今后短视频平台的原创作者提供著作权参考,更好地促进短视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短视频;内容生产

媒体融合的趋势催生并推动了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不仅满足了人们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也成为视听产业创新创作的重要阵地。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此次修订修改了作品的定义,并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此次修改对短视频创作和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21年4月26日,腾讯等视频网站发布联合声明,呼吁推进对短视频平台的版权内容合规管理。而在此之前,已有70余家影视机构联合声明,抵制短视频侵权。短视频平台的发展掀起了“全民创作”的热潮,海量用户共同创作的同时,其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并引起极大关注,2021年6月,新《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进一步对短视频行业著作权保护起到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短视频内容侵权情况分析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检测报告书》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累计3009.52万条侵权短视频,受委托已成功通知处理—删除1466万条侵权链接,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其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维权成功率超过95%,非独家作者被侵权率为65.7%,删除1276.92万条侵权短视频链接,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高点击率的背后意味着高流量、高热度并给市场带来高利润,因此大量优质内容出现的同时,高频次出现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从短视频制作的角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直接搬运类侵权

部分短视频平台、短视频自媒体为降低运营成本、争夺市场资源,未经授权直接对其他平台的高点击率、高流量的短视频内容搬运至自身平台或账号上。如短视频侵权案例“抖音诉伙拍案”中判决书明确指出短视频的时长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刘先生诉‘一条’”案是广告使用短视频作品侵权,“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刘先生发布在网络上的作品完整发布在“一条”公众号和微博中,并通过此视频收取了广告费用构成侵权。

(二)片段传播类侵权

短视频平台或用户未经授权,将热门长视频内容通过剪辑后在第三方短视频平台上进行片段式传播,引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如“腾讯公司诉暴风影音案”中判决书明确表示播放片段亦构成侵权,此案中由于暴风影音擅自将某音乐节目剪辑成90个短视频,并将剪辑后的视频前加上广告后在暴风影音网站上进行播放,构成了侵权。

(三)创意剪辑类侵权

短视频创作者未经授权,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游戏画面等视频内容通过二次剪輯和拼接,自配解说词,使观众在几分钟内可以快速了解到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的内容。这样的创意剪辑中,作者的素材来源、使用目的、使用的数量与作品整体的对比,以及对著作权的价值影响是评判的关键。如“《王者荣耀》短视频侵权案”判决书中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作品,作者虽然进行了创意剪辑,但是未经授权进行录制,构成著作权侵犯。未经授权的创意剪辑是否构成侵权,不仅涉及剪辑后的视频是否产生盈利,还要对原作品使用的内容、使用的数量,以及在进行剪辑后的短视频是否会损害原作品的利益等多方面来考虑。

(四)音乐作品使用类侵权

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创作者一般会在短视频中加入背景音乐进行渲染。短视频中使用的背景音乐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源自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库,另外一种是制作者自主上传的音乐。但是制作者自主上传的背景音乐存在来源复杂的情况。由于短视频中存在单首音乐的使用时间较短且需要的数量较多,如若以市场价格进行购买将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如某用户曾在新媒体平台发布一条美食短视频,由于该视频使用的背景音乐并未获得版权方授权,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4000元。由此可见,短视频中使用的音乐作品同样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仅个人用户上传的视频中使用的音乐需要获得授权,平台方在提供音乐时也需要获得授权。

(五)短视频模板类侵权

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便利用户,在短视频制作中,使用相同的模板,仅替换一下出镜人员,因此“拍同款”“剪同款”一直备受平台用户青睐;部分平台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未经授权将其他同类型平台中的热门模板搬运到自己的平台上,以上都构成了侵权。如“剪映”起诉“Tempo”一案中,判决书明确表示使用短视频模板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短视频模板制作过程中,模板中的界面显示、画面切换方式、画面特效、背景音乐等都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备新《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应予以保护。短视频模板虽然具有录制时长较短、制作过程简单等特点,但它是作者思想或感情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在制作过程中应由创作者独立完成,不得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

二、新《著作权法》修订对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影响

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难点问题,集中在某类作品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原创作品。“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案”的判决结果表明,短视频作品时间的长短与作品的创造性没有必然关系,其在有限的时间内也能展现出作者的个人思想和作品的独创性。而对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就是对原创作者知识产权的保护。短视频行业发展时间虽然不久,对于短视频创作者著作权意识的提升、著作权能力的增强及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是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

(一)明确作品的定义

作品的界定是确定受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核心问题。在短视频领域,对于作品的定义一直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没有一个明显的界定。有学者将短视频分为可构成作品的短视频和不构成作品的短视频。[1]新《著作权法》将“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2]新《著作权法》对作品中的第六项由原来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从法律上来讲,对视听作品类型的认可,也表明不再要求作品机械地被“稳定固定”,可在网络上被传播、被收看到,即符合了固定要件。[3]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之前,我国对“类电影作品”的判断在实践中主要依据法官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次修改后,明确了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对短视频行业发展意义重大。在“谷阿莫案”“爱奇艺诉华数传媒案”中,被诉方都存在短视频时长较短、内容较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知误区。新《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进行修改后,明确了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障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作品使用方式

新《著作权法》中第二十四條将“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修订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修订条款为短视频创作者如何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检验思路,要明确有没有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在“孔钦永诉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案”中,判决书认为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孔钦永授权,擅自将孔钦永创作的视频中的部分片段与其他短视频内容进行剪辑后,在自己公司的短视频公众号中进行发布,使公众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原创者的作品,构成侵权。

(三)提供原创作品登记

新《著作权法》新增的第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大量证明自己作品权属的成本,且有利于在维护著作权中的证据收集。同时通过营造良好的原创环境也保障了短视频平台的播放效益。

短视频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平台除了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在保护原创作品也做出了很多尝试。如2020年抖音平台推出“原创者联盟计划”,就是为扶持优质原创作品,提高平台创作者的著作权意识。在该计划中,只要原创者在发布作品时进行了登记,当原创者的原创内容被第三方平台违规搬运时,只需原创者发起维权,首发平台将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短视频平台可以尝试通过搭建“一键”登记平台,保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平台的竞争优势。但维权活动只局限于各平台开展,要搭建范围更广的维权平台,还需要各平台共同联手,也需要科技发展带来技术革新的支撑。

(四)提高赔偿金额

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力使用费用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条规定大幅提高了赔偿数额。随着短视频在网络中的传播速度大幅提高且获取方式也便捷多样,对短视频原创作者而言,作品虽然获得了更高的曝光度和关注度,经济效益也大幅度提高,但侵权方式也更加多样且隐蔽,维权成本也大幅度提高。新《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赔偿数额大幅增加了侵权成本,为短视频原创者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可进一步改变维权难、维权赔付低的现状,加强原创者维权的意识,同时,对盗版侵权现象有较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盗版侵权行为的产生。

三、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对短视频行业的建议

新《著作权法》的实施明确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在短视频制作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判断侵权的标准,为短视频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了保障,然而要有效保护短视频版权,有以下几点建议和思考。

(一)提升公民法律意识

要从根源上解决侵权问题,首先要从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发布平台虽然履行了“通知—删除”,但大量的侵权短视频出现,也反映出不少发布者对短视频因时长较短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错误认识或侥幸心理,因此加大《著作权法》的普及、提升公民对《著作权法》的认识是净化平台空间的必要举措。短视频平台既拥有可以普及法律知识的平台,也拥有大量忠实的用户,有义务、有意识地对用户开展法律知识普及,不仅能优化自身平台的运营空间,也能更好地维护平台和用户的利益。

(二)搭建全行业版权检测平台

短视频平台为海量用户提供了创作和观看的平台,在履行“通知—删除”的责任上,短视频行业还应依托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建立良好的版权保护机制。在版权保护方面,单独凭借一家平台的努力只是杯水车薪,需要短视频行业形成合力,共同提升行业的版权保护水平。短视频行业可以搭建全行业第三方版权检测公益平台,让创作者在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中进行版权登记,该平台进行版权的收录创造海量版权库,并且各个短视频平台能够在该版权库中与审核中的短视频进行比对,在视频上传阶段进行初步审核;有关部门要加大短视频版权检测力度,建立起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一系列快速处理机制。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建立音乐、视频模板、字体等模块的版权结算通道,不仅尊重了原创者的著作权权益,也为原创者提供了盈利平台。

(三)利用新技术加强版权保护

在版权保护技术上引入大数据、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并进一步推广应用,通过新技术手段对海量视频进行高效对比和检索,在发布阶段就对侵权视频进行过滤。如区块链技术具有“全程留痕”“可以追溯”“不可删除”等特征,这些特征本身就具有天然的信任基础。通过这些新技术的结合运用,可以在短视频版权登记、版权使用、版权维权等环节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和实现版权登记自动化、版权使用自动化、版权备案自动化的全自动系统,进一步规范版权登记程序,缩短登记周期,提升登记效率。

四、结语

短视频作为一种新的媒介载体将资讯内容呈现给受众,其原创优质的内容才是吸引用户和持续发展的根本。新《著作权法》对于当下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中出现的有关著作权认定和保护问题,有了进一步可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一方面需要加强行业规则,另一方面在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同时,由平台引领和保护各种新的商业模式,保全平台和原创者合法权益,推动短视频行业有序、良性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丛立先.论短视频作品的权属与利用[J].出版发行研究,2019(4):9.

[2]刘承韪.论著作权法的重要修改与积极影响[J].电子知识产权,2021(1):4-13.

[3]朱鸿军,张化冰,赵康.我国推行原创新闻付费的障碍与路径创新研究[J].新闻大学,2019(7):83-95,123-124.

(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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