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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角的习惯法在乡村治理中的问题分析
——以广西武鸣壮区为例

2021-02-08巴若易

现代交际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巴若易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 桂林 541006)

作为典型的壮族聚居区,广西武鸣壮区当地民众生产生活的各类事宜里,都有习惯法的存在和运用的体现,这些习惯法对乡村治理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习惯法的概述与乡村治理的契合

(一)习惯法的概念

在法学史上,不同的法学派别和不同的学者对法是什么的解释存在极大的差异,而基于此构建起来的理论体系更加迥然不同[1]。对于习惯法具体的解释和定义,一直是研究者们的一个重要课题。直至目前为止,国内外的诸多学者对习惯法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习惯法的外延界限处于一种模糊、不清晰的形态。“有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立、被人们所公认并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它们就理所当然可被称为习惯法。”[2]

习惯法不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律范畴中的法,在法学研究领域,对习惯法的定义大多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去阐释。目前,我国对习惯法的解释有三种主流的学说:第一种,行为规范说。郑永流教授认为,习惯法是由人们的行为活动等自发形成的,还要有权威等硬性的保障,由此实施推行的行为规范。其涵盖范围较为宽泛,包括了家族的规定、宗教信仰规范、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已经少数民族的民族习惯等。第二,本土资源说。苏力教授把习惯法视为本土化资源的一种,认为它把我国传统的历史文化都包含在其中,时刻对人们的观念产生影响,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包括各式各样的非正式的制度或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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