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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机制研究

2021-02-07张哲聪李晓玉杨鸿泽

资源开发与市场 2021年2期
关键词:生态

张哲聪,李晓玉,杨鸿泽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2.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 武汉430074;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中心,宁夏 银川750002)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这充分体现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但受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有水快流”矿业开发政策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矿业权设置呈现“多、小、散、乱”的特点,且部分地区环保意识薄弱,盲目开发、无序开发、过度开发等情况层出不穷,导致一些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遭到“千疮百孔”的破坏[1]。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开始重视并启动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随着2013 年我国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工作的展开,位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业权退出问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5年5 月,原环保部联合国家十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2017 年7 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各省(市、区)尽快制定地方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等退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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