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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不损坏原件”原则的挑战与变通

2021-02-05赵长江申梦凡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赵长江,申梦凡,张 硕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是规范和调整取证活动的纲领性准则,严格遵守取证原则是电子数据被法庭认可的基础。我国学者在传统取证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行业和组织的标准,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权衡,提出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原则。随着“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电子数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为《民事证据规定》)的出台,电子数据取证的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及各类智能终端的研究与发展,给电子数据侦查取证带来更多新的挑战;作为电子数据取证的基础性准则,对电子数据取证原则进行新的讨论与解读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对电子数据取证“不损坏原件”原则在当前取证技术下遇到的挑战进行讨论,并结合技术和法律提出新的变通途径,使其能够与新的取证技术相适应。

一、“不损坏原件”原则的概念及地位

(一)“不损害原件”原则的概念

1.电子数据和原始载体的关联概述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有学者对电子数据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理解。陈瑞华认为电子数据是指电子设备、移动终端等所记载的电子数据资料;[1]赵长江认为电子数据实质上是电子、光学、磁及类似手段生成、传播、存储的数据信息。[2]通过对电子数据的立法定义及理论定义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以及传输总是与电子设备相关联,对其载体具有高度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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