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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丝鞭”非婚俗考

2021-02-05彭恒礼

民俗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婚俗状元戏剧

彭恒礼

古代戏剧中常有这样的情节:年轻书生考中状元,权贵立即遣人做媒,媒人手执丝鞭递予状元,状元接丝鞭表示同意,拒接则表示反对。如元杂剧《山神庙裴度还带》第四折:

(媒人)瑶池降谪玉天仙,今夜高门招状元,琼醸金杯长寿酒,新郎舒手接丝鞭。请状元接丝鞭!

…………

(正末做不睬科)(媒人云)状元接丝鞭,请下马饮状元酒!

(正末云)祗候人,摆着头答行。

(媒人云)天外红云接彩楼,状元夸职御街游,月宫拥出群仙队,试看嫦娥抛绣球。状元请下马接丝鞭!(1)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第289-290页。

《山神庙裴度还带》剧演裴度中状元,当朝宰相命官媒前往提亲。官媒挑丝鞭求婚,裴度不欲答应,于是拒接丝鞭。剧情乃戏剧家杜撰,但接丝鞭的意涵清晰无误——向状元求婚的信物。类似这样的情节在元明清戏剧作品中均有出现。于是有人认为这一情节是对古代婚俗的摹仿。有的学者在校注古剧时,将戏剧中的“接丝鞭”注释为古人订婚时举行的“一种缔结姻亲的仪式”。(2)李渔撰,湛伟恩校注:《风筝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97页。有学者在研究南戏时,将“接丝鞭婚俗”当作年代学证据使用。(3)参见刘怀堂:《〈永乐大典〉之〈张协状元〉应是元初作品》,《戏剧(中央戏剧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古人求婚时接不接丝鞭,本非大事,一旦作为学术证据,就绝非小事了。我们的疑问在于,如果“接丝鞭”是古人生活中真实存在过的婚俗,何以不见于文献记载?亦不见于民俗传承?接丝鞭的真实功用为何?为何在戏剧中成为“婚俗”?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一、接丝鞭的真实意涵

(一)宋代文献记载中的接丝鞭

关于丝鞭这种物品的文字记载,始见于宋代魏了翁的《古今考》:紫阳方氏曰:鞭字从革,古鞭当以革为之。隋废,法不传。今人以竹根为马鞭,亦可以箠人,或亦用荆为之,加以皮索。近世士大夫从驾、新进士用丝鞭。(4)魏了翁:《古今考》卷三十七,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由《古今考》可知,丝鞭即马鞭。古之马鞭形制在隋唐时期可能发生过变化,隋以前或完全用革。唐以后改为竹质,或木加皮革为之。丝鞭当是在普通马鞭基础上精加工而成,只有身份特殊人群——从驾士大夫和新科进士,方有权使用。同时期其它文献也证实了这一点,如宋吴自牧《梦粱录·车驾诣景灵宫孟飨》载:

十六夜收灯毕,十七早五更二点,禁中催班,从驾官僚入殿起居讫……亲事官各顶帽,缬衫,镀银带,执红纱贴金烛笼二百对,左右道行。驾将至,左右首各一员门官属,乘马执丝鞭。(5)孟元老等:《东京梦华录(外四种)》,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141-142页。

上文记载的是正月十七日宋代皇宫大内仪仗出行情况,从驾仪仗中有两位骑马开路的官员执丝鞭,说明丝鞭在宋代为从驾士大夫所用。另据《西湖老人繁胜录》载:

或遇宣锁,全番快行脱膊。或宣内翰,或宣给事,或宣中书,戴羞帽,执丝鞭,骑马快行,簇马直到禁中。(6)孟元老等:《东京梦华录(外四种)》,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120页。

这里记载的是官员在接到皇帝诏令后快马进宫的场景。得到皇帝传唤的官员,“戴羞帽,执丝鞭”。经常得到皇帝传唤的官员,自然是皇帝身边近臣,属于从驾士大夫行列,故有执丝鞭特权。宋代新科进士执丝鞭亦见于《西湖老人繁胜录》:

少年当殿唱名,丽正门喝出状元来三人:第一名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郎。每有个各有黄旗百面相从,戴羞帽,执丝鞭,骑马游街。武状元亦如此。(7)孟元老等:《东京梦华录(外四种)》,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118页。

还见录于宋周密《武林旧事·唱名》:

上御集英殿,拆号唱进士名,各赐绿襕袍、白简、黄衬衫。武举人赐紫罗袍,镀金带、牙笏。赐状元等三人酒食五盏,余人各赐泡饭。前三名各进谢恩诗一首,皆重戴绿袍丝鞭,骏马快行,各持敕黄于前。(8)孟元老等:《东京梦华录(外四种)》,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366页。

由此可知,《古今考》中关于丝鞭使用者身份的记载是准确的。从驾士大夫和新科状元执丝鞭,首先是出于现实需要。从驾官员和新科状元均骑马,需要马鞭。马和马鞭均为皇家所赐,有彰显身份地位的作用,故需与民间使用的马鞭相区分。无论是从驾官员还是新科进士,他们的共同点是受到皇帝的赏识和信任。从驾士大夫的职责是保卫皇帝,如果得不到信任,断不可能有此殊荣。新科状元由皇帝钦点,皇帝钦定之人必是皇帝欣赏和信任之人,因此有执丝鞭的殊荣。

由于丝鞭是皇家恩赐,在宋代极可能为宫廷御用物品,经皇家批准方可使用。古代文献中如此强调执丝鞭,显然是因为执丝鞭是一种殊荣。类似于清朝的赏穿黄马褂,不为御寒,而是代表皇家认可与赏识。宋代中过状元的文人写下了许多与接丝鞭有关的诗文,亦可为证。

(二)宋人诗文中的接丝鞭

宋人姚勉于宝祐元年(1253)中状元,曾执丝鞭跨马游街,迎来人生高光时刻,他在《殿直求赋状元游六街诗》中得意地写道:

玉丝鞭袅散天香,十里栏干簇艳妆。但念君恩思报称,懒骑骄马过平康。(9)姚勉:《雪坡舍人集》卷十一,民国豫章丛书本。

接丝鞭后得意之情溢于言表。诗中他称丝鞭为“玉丝鞭”,可能是说丝鞭的色泽如玉,极言丝鞭之精致。宋人虞俦,字寿老,南宋进士,官至兵部侍郎,当年也曾享受过皇家赐丝鞭的殊荣,其《除兵部侍郎赐带趁朝参》诗云:

幸叨持槖侍甘泉,敢意恩荣慰暮年。紫绶金章光照地,丝鞭玉勒喜朝天。(10)虞俦:《尊白堂集》卷二,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依宋制,中状元后朝廷要赐紫袍、镀金象牙笏,“紫绶金章”即指此而言。执丝鞭骑马游街,故曰“丝鞭玉勒”,这是他对自己当年中状元的真实回忆。描述同样的场景的,还有宋徐積《问杨柳》诗:

我爱风流杨柳枝,杨柳如何报我诗。落花满面春风晓,借与丝鞭走马时。(11)徐積:《节孝集事实》卷二十一,明嘉靖四十四年刻本。

“丝鞭走马时”,指中状元骑马游街。宋徐鹿卿《酬张録南老》诗云:

明珠小借枯崖润,美玉那无善价酬。再战定穿三汲浪,丝鞭席帽拜新休。(12)徐鹿卿撰,徐鉴校梓:《宋宗伯徐清正公存稿》卷六,明万历刻本。

诗为安慰落榜者所作,友人科场失意,诗人劝其树立信心,来年再战。“三汲浪”喻指科举的乡试、会试和殿试,只要过此三汲浪,即可获得执丝鞭殊荣。以上四人,有的是接丝鞭的亲历者,有的是目睹接丝鞭者,他们关于丝鞭功能的描述无疑是可信的。由宋人的描述可知,接丝鞭在宋代指中状元,与婚姻习俗无关。

由于丝鞭象征着古代文人的人生颠峰,接丝鞭者往往宝藏之。明高启《观顾蕃所藏宋赐进士丝鞭歌》诗云:

胪传殿下呼名字,进士新充探花使。内人绾结彩鞭成,恩与宫袍一时赐。(13)高启撰,徐庸编:《高太史大全集》卷八,四部丛刊景明景泰刊本。

高启乃元末明初人,任翰林院国史编修。诗写亲眼所见后人收藏的宋代进士丝鞭,说明丝鞭往往被接丝鞭者及其后人收藏。高启见到丝鞭时,宋朝已灭亡一两个世纪之久,丝鞭仍被状元的后人奉为至宝,可见古人对丝鞭之看重。这也说明丝鞭只是用来象征状元身份而已。

二、宋元婚俗中接丝鞭之有无

(一)宋元时期求婚不用丝鞭

宋元时期有接丝鞭婚俗吗?宋代文献中对当时的求婚习俗有明确记载,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娶妇》云:

凡娶媳妇,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起细帖子,序三代名讳,议亲人有服亲田产官职之类。次檐许口酒,以络盛酒瓶,装以大花八朵,罗绢生色或银胜八枚,又以花红缴檐上,谓之“缴檐红”,与女家。女家以淡水二瓶,活鱼三五箇,筯一双,悉送在元酒瓶内,谓之“回鱼筯”。或下小定、大定,或相媳妇与不相。若相媳妇,即男家亲人或婆往女家看中,即以钗子插冠中,谓之“插钗子”;或不入意,即留一两端彩段,与之压惊,则此亲不谐矣。(14)孟元老等:《东京梦华录(外四种)》,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304页

吴自牧《梦粱录·嫁娶》云:

婚娶之礼,先凭媒氏,以草帖子通于男家,男家以草帖问卜,或祷谶,得吉无克,方回草帖。亦卜吉媒氏通音,然后过细帖,又谓“定帖”。帖中序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第几位男,及官职男甲月日吉时生,父母或在堂、或不在堂,或书主婚何位尊长,或入赘,明开,将带金银、田土、财产、宅舍、房廊、山园,俱列帖子内。(15)孟元老等:《东京梦华录(外四种)》,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304页。

另据《金陵新志》,南宋宝佑四年(1256)朝廷下诏:

始立则例,支给钱、绢、酒、米,以助诸军之婚嫁者,女年十四以上及寡妇之无依者,皆为择姻议嫁,增给诸军芦米,著为例。(16)张铉:《至大金陵新志》卷三中之下,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由上述记载可知,宋代媒人登门求亲,拿的是“草帖”,此外还有酒、花、绢、银胜、钱粮等物,并无丝鞭。元代求亲用绢、首饰、羊酒等。元《居家必用事类全集》乙集“家礼”条云:

主人具书,夙兴奉以告于祠堂,乃使子弟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见使者,遂奉书以告祠堂。出以复书授使者,遂礼之,使复命……纳币,币用色绢,贫富随宜。今人更用钗、钏、羊酒。具书遣使如女氏,女氏受书复书,同纳采之仪。(17)佚名:《居家必用事类全集》乙集“家礼”条,明刻本。

元代纳采所具之书,极有可能就是宋代求婚的“草帖”,同物而异名。从上述文献关于婚俗记载看,草帖、丝绢、银器和酒为必备之物,唯独没有丝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献均提到以色绢为求亲之礼。这一礼仪相当久远。唐代贾公彦等疏《仪礼疏》卷二云:

纳币用缁,妇人阴也,《以经》云:“纯帛,丝理自明,故为色解之。”《祭统》云:“蚕于北郊,以共纯服,丝理自明。故郑以色解也。”(18)贾公彦等:《仪礼疏》卷二,清嘉庆二十年南昌府学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本。

又,《周礼注疏》卷第二十云:

其聘女则以纳征焉,昏礼有六,五礼用雁,纳征不用雁,以其有束帛,可执媒氏职。庶民用缁帛五两,士昏礼用三玄二,天子加谷圭,诸侯加以大璋,大夫与士同。故知纳征也,昏礼言纳征。征,成也。纳此则昏礼成。(19)贾公彦等:《周礼注疏》卷二十,清嘉庆二十年南昌府学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本。

据此可知,宋元时期以色绢为纳采之物,沿袭的是汉唐以来的民间传统。近代以来国人婚前有给女方扯衣料的习俗,或源于此。《周礼注疏》提到的“以其有束帛,可执媒氏职”这句话非常重要,说明古代媒人求婚时,必备束帛(丝绢)。丝鞭虽然不是丝帛,但包含丝的成分。如前所述,宋代马鞭以木为柄,以革为稍儿。如果不含丝制品,何以称“丝鞭”?丝鞭,显然是因为马鞭制作过程中添加了丝或丝织物。以蚕丝为鞭稍儿显然不可能,因为缺乏应有的韧度和力度。丝帛的使用,应是在鞭柄,或以丝线缠绕,或以丝绢包裹,或以丝帛装饰,因为使用了丝,所以称为丝鞭。如此奢侈而华贵的马鞭,自然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成为皇家御用之物。宋元文献中虽无以丝鞭求婚的记载,但丝鞭含丝这一事实,倒是使其有可能在戏剧演出中以鞭代绢,充当求婚道具。

(二)宋代两条与婚礼有关的丝鞭材料辨析

宋代婚礼记载中有没有使用丝鞭的记录呢?仅见两条。一为周密《武林旧事·公主下降》,其中提到:

材料中有杨镇执丝鞭的记载,有学者据此认为“接丝鞭”在宋代为婚俗。此认识显然过于武断了。首先,民俗文化具有群体性特征,社会中多数人遵循的惯习,方能称之为俗。丝鞭在宋代婚礼中极少出现,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故不能视之为俗。

其次,民俗主要指中下层民众的生活文化,杨镇是驸马,又是慈明太后侄孙,属皇亲国戚,周汉国公主贵为皇女,他们的婚姻属皇家婚姻,遵循宫廷礼仪,不能简单视为民俗。

再次,根据上述文献中的记载,驸马杨镇是在进宫谢恩讫获得丝鞭的。皇家赏赐的除丝鞭、骏马外,还有袍服、玉带、绫罗、金银等。若说丝鞭是订婚物,同时赏赐的袍服玉带、金银、鞍马等亦可视为订婚物。显然得不出这样的结论。杨镇是在与周汉国公主婚姻关系已定,进宫“谢恩讫”后才获得丝鞭的,非在提亲阶段,其获得骏马、丝鞭与状元从皇家获得骏马、丝鞭意义相同,只是表明其获得了皇家认可和恩宠而已,与求亲无关。

丝鞭第二次出现在有关宋代婚姻的材料中,是前文中提到的南宋状元姚勉所作《女筵乐语》:

侄其从姑,若庄姜之己出,妻之以子,自孔氏之兄来眷。言驺谷之外家,早识龙头之英物。自合丝鞭之久接,何迟玉镜之重婚。洞房花烛,金榜挂名,恰逢盛事……(21)姚勉:《雪坡舍人集》卷四十五,民国豫章丛书本。

“乐语”又名“乐致语”,属于一种应用文体,类似于今日典礼上的致辞、贺词。文中有“自合丝鞭之久接,何迟玉镜之重婚”句,有人认为这是宋代有接丝鞭婚俗的证据。这是误解。姚勉的贺词,只是表达良好的祝愿,并非陈述事实,且后面有“洞房花烛,金榜挂名”,与前句相呼应。“玉镜重婚”典出《世说新语·假谲》,言西晋温峤事:

温公丧妇,从姑刘氏,家值乱离散,唯有一女,甚有姿慧,姑以属公觅婚。公密有自婚意,答云:“佳婿难得,但如峤比云何?”姑云:“丧败之余,乞粗存活,便足慰吾余年,何敢希汝比。”却后少日,公报姑云:“已觅得婚处,门地粗可,婿身名宦,尽不减峤。”因下玉镜台一枚。姑大喜。既婚,交礼,女以手披纱扇,抚掌大笑曰:“我固疑是老奴,果如所卜!”(22)刘义庆撰,刘孝标注,王根林校点:《世说新语》下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73页。

温峤以玉镜台为聘娶从姑刘氏之女,成为佳话。后世以玉镜台指求婚的聘礼。元关汉卿将其敷衍成戏文《温太真玉镜台》,搬上戏剧舞台。可知“玉镜重婚”指男女婚姻,对应的“洞房花烛”,“丝鞭久接”指中状元,对应“金榜挂名”。《女筵乐语》可能是姚勉为新科状元婚礼所作,即便在新婚贺辞中,接丝鞭也不是指婚姻。

三、“接丝鞭”入戏后内涵发生变化

(一)《双捉婿》与“接丝鞭”内涵的改变

既然宋元婚俗中不用丝鞭求婚,戏剧中的“接丝鞭婚俗”从何而来?接丝鞭又是何时进入戏剧,成为戏剧情节的呢?本文研究发现,至迟在金元时期,接丝鞭已出现在戏剧当中。现知最早出现接丝鞭的戏剧作品是反映宋代社会生活的《双捉婿》。《双捉婿》剧名始见于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院本名目》:

唐有传奇。宋有戏曲、唱诨、词说。金有院本、杂剧、诸宫调;院本、杂剧,其实一也……诸杂大小院本:……四国来朝、双捉婿、酒色财气、医作媒、风流药院……(23)陶宗仪撰,文灏点校:《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五,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第346-348页。

《武林旧事》卷十记载了宋代“官本杂剧段数”,其中有剧目《双捉》。(24)孟元老等:《东京梦华录(外四种)》,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511页。胡忌将《武林旧事》所载剧目与《南村辍耕录》中的“院本名目”做比较后发现,二者相似度很高,宋杂剧《双捉》即院本《双捉婿》。(25)参见胡忌:《宋金杂剧考》(订补本),中华书局,2008年,第153页。据此可知,《双捉婿》源于宋杂剧,为金元院本承袭。

胡忌、薛瑞兆、黎国韬、张勇风等学者研究发现,金元院本以“插演”方式保存于元杂剧、南戏和明杂剧中。(26)关于金元院本在后世杂剧、南戏中保存状况的研究,可参见胡忌:《宋金杂剧考》(订补本),中华书局,2008年;薛瑞兆:《宋金戏剧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张勇风:《宋代戏剧形态与〈张协状元〉的文本生成》,《文艺研究》2017年第1期;黎国韬:《明“教坊编演”杂剧中的院本插演》,《文学遗产》2018年第5期。南戏《张协状元》即从院本《双捉婿》演变而来。(27)参见张勇风:《宋代戏剧形态与〈张协状元〉的文本生成》,《文艺研究》2017年第1期。故通过南戏《张协状元》中的捉婿情节,可大致了解《双捉婿》的基本内容。《张协状元》剧演张协赶考遇险,为贫女搭救,结为夫妇,张协后来考中状元,被权臣捉婿的故事。该剧第二十七出:

(生扮状元出唱)【卜算子】张协受皇恩,乍着荷衣绿。回首爹娘万里遥,料已沾天禄。

…………

(贴执鞭出唱)【同前】嘈杂欢声沸,捧拥风流壻。果与奴家有宿缘,接取丝鞭去。

…………

(生唱)【同前】求名我不在求妻,欢谐事心未喜。豪家谩把丝鞭剌,甚娇媚又入人意。

(贴)料想君家多是不曾娶,君且接取丝鞭又妨甚底!(28)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卷九,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第78-79页。

权臣欲捉张协为婿,张协以父母不在身边为由拒绝。张协拒接丝鞭后被权臣外放,其妻寻夫,被权臣收为养女。张协外放后心生悔意,权臣第二次遣人递丝鞭。第五十出:

(生出唱)【桃柳争放】丝鞭刺起选英贤,苦不肯瞅睬,今朝奈何都来。接郡相逢,有谁人可解?叫左右过来。

…………

(净白)姻缘姻缘,事非偶然。容洒一面禀及相公,不到不得。

(生)若沐周全,不胜万幸!

(末)夫人公相绝埋冤。

(净)得女今番嫁状元。

(生)花若有情花不谢。

(合)月如无恨月重圆。(并下)(29)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卷九,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第123-125页。

权臣前后两次遣媒人递丝鞭,方捉得张协状元,故谓之“双捉”。《双捉婿》反映了宋代社会“榜下捉婿”的风气。宋朱彧《萍洲可谈》载:

本朝贵人家选婿,于科场年,择过省士人,不问阴阳吉凶及其家世,谓之“榜下捉婿”。亦有缗钱,谓之“系捉钱”,盖与婿为京索之费。近岁富商庸俗与富藏者嫁女,亦于榜下捉婿,厚捉钱以饵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缗。(30)朱彧撰,李伟国点校:《萍洲可谈》卷一,中华书局,2007年,第127页。

《墨客挥犀》亦云:

今人于榜下择婿号脔婿,其语盖本诸袁山松,尤无义理。其间或有意不愿而为贵势豪族拥逼不得辞者。(31)彭乘辑,孔凡礼点校:《墨客挥犀》,中华书局,2002年,第284页。

宋庄绰《鸡肋编》云:

綦叔厚云,进士登第赴燕琼林,结婚之家为办支费,谓之铺地钱;至庶姓而攀华胄,则谓之买门钱;今通名为系捉钱。(32)庄绰撰,萧鲁阳点校:《鸡肋编》卷中,中华书局,1983年,第71页。

可见,《双捉婿》是对宋代社会现实的摹仿和反映。状元社会地位高,是理想的婚配人选,加之每三年才出一个,愈发奇货可居。以荣华富贵为诱饵捉婿,反映了宋代都城浮华的社会风气,因此成为戏剧鞭挞讽刺的对象。明《永乐大典》收录的南戏剧目大约在二百个左右,《双捉婿》能嵌入《张协状元》,就能嵌入其他剧目。明代戏剧《月亭记》源于南戏,其中包含了另一版本“双捉婿”。《拜月亭记》第三十九折:

(丑)东华门外状元来,人看多。

(净)媒人是你和着我,手把丝鞭送与他。

(丑)都道是两个婆娘,说话有下落。

(净)我和你领了王尚书严命,将丝鞭去招新科文、武状元为婿,不免西华门外伺候便了。

…………

(末)状元来到,后拥前遮。

(净)(丑)御筵才罢,离东华,十里红楼,尽把珠帘高挂。

(合)看选择风流壻家。从人少住,请文、武状元接受丝鞭!(33)施惠:《重订拜月亭记》卷二,《古本戏曲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古本戏曲丛刊初集》(景印本),商务印书馆,1954年。

剧演官媒奉命执丝鞭去向文、武状元提亲,同时捉两位状元,亦可视为“双捉婿”。这说明《双捉婿》在古代可能存在不同版本,或“捉两次”,或“捉两人”。无论哪个版本,都有共同点:第一,捉婿对象是新科状元;第二,求亲必须要递丝鞭。新科状元为什么要接丝鞭?首先是因为戏剧要摹仿宋代社会生活。宋代新科状元要接丝鞭,因此戏剧中要给状元递丝鞭。其次,宋元纳采礼俗中需用帛,“以其有束帛,可执媒氏职”,上门提亲须以丝帛为礼,戏剧虽可戏说,但不可完全脱离生活,丝鞭含丝,成为戏中求婚的道具。

由上可知,“接丝鞭”由宫廷礼俗转变为“婚俗”与其转轨为戏剧中的故事情节有关。语境的变化导致其内涵发生改变。

(二)“接丝鞭”内涵发生改变的原因

戏剧中“接丝鞭”的内涵发生改变与古代禁止以帝王为戏的禁令有关。金、元、明三代,皆有禁止戏剧扮演帝王事的禁令。如金章宗明昌二年下令:

甲寅,禁伶人不得以历代帝王为戏,及称万岁,犯者以不应为事重法科。(34)脱脱等:《金史》卷九《章宗本纪一》,中华书局,1982年,第219页。

元代颁布法令:

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35)宋濂等:《元史》卷一百四《刑法三》,中华书局,1982年,第2651页。

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36)宋濂等:《元史》卷一百五《刑法四》,中华书局,1982年,第2685页。

《大明律·刑律九》“搬做杂剧”条云: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37)刘惟谦等:《大明律》卷第二十六《刑律九·杂犯》“搬做杂剧”条。日本景明洪武刊本。

宋杂剧《双捉》作为最早的《双捉婿》版本,其情节极有可能写实,仍演皇家赐予状元丝鞭。到了金元时代,随着官方禁令出台,艺人若想继续演出《双捉婿》,只能对剧情做出修改,由皇家颁发的丝鞭转移到了官宦之家。如明代戏剧《拜月亭记》第三十八折“王府选婿”:

(外)夫人今蒙圣旨怜我年老无子,令今科文武头名,许招为壻,将唱名,须用官媒前去。

(夫)正是须要官媒。

(外)堂后官那里?

(末)伏公相夫人有何分付?

(外)今奉圣旨将俺两个小姐要招文武状元为壻,今日东华门外将次唱名,你去唤过官媒前来,将这丝鞭送去。(38)施惠:《重订拜月亭记》卷二,《古本戏曲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古本戏曲丛刊初集》(景印本),商务印书馆,1954年,第29页。

明代戏剧《幽闺记》第三十五出:

(外)使命传宣出建章,微臣深愧沐恩光,可怜年老身无子,特旨巍科择婿郎。老夫亲生一女,小字瑞兰,向者兵戈扰攘之际,夫人途中带回一女,小字瑞莲,就与我亲生女孩儿一般看待,如今俱已及笄,蒙圣旨,着俺招赘文、武状元为婿,不免请夫人女孩儿出来,一同遣递丝鞭便了。(39)施惠撰,李贽评:《李卓吾先生批评幽闺记》卷下,《古本戏曲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古本戏曲丛刊初集》(景印本),商务印书馆,1954年。

由这两段表演可以看出,原本由帝王赐予的丝鞭,在戏剧中转移到了官宦之家,由于真实的接丝鞭源于帝王家,因此在戏剧表演中加入了“今奉圣旨,将俺两个小姐要招文武状元为婿”的台词,意思就是说,丝鞭仍来自帝王家,只是帝王将递丝鞭的权力下放给权臣,命其代递丝鞭。这就解决了官方禁令给戏剧演出造成的难题。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接丝鞭的目的,无法解决。请看下表:

表1 现实接丝鞭与戏剧接丝鞭目的之比较

由上表可知,授鞭方的变化解决了戏剧禁演帝王事的问题,但是递丝鞭的目的从表示皇家恩宠转变为了向状元求婚(捉婿),“接丝鞭”从宫廷礼仪演变为求婚习俗,内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三)戏剧中“接丝鞭”内涵的进一步泛化

接丝鞭进入戏剧,演变为求婚信物,就摆脱了现实逻辑,开始按戏剧逻辑发展,其意义进一步泛化。具体表现就是从单指向状元求婚,发展为泛指缔结婚姻关系。如元杂剧《秦修然竹坞听琴》第一折:

(正末扮秦修然上,诗云)少小为文便有名,如今挟策上西京。不知若个豪门女,亲把丝鞭递小生。小生姓秦,双名修然,幼年父母双亡。父母在时,曾与郑礼部家指腹成亲。谁想他家得了女儿,小字彩鸾。如今两家寥落,绝无消耗。(40)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三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第236页。

秦修然与彩鸾“指腹为婚”,订的是娃娃亲。出场时秦修然尚未取得功名,自然谈不上中状元,但他仍然说“亲把丝鞭递小生”。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秦修然在戏剧结尾考中状元,与郑彩鸾成亲。这里递丝鞭用的是未来时!在元代剧作家看来,秦修然必然是要中状元的,即使开场时他还不是状元,他的婚姻缔结仍可以“递丝鞭”来指代。另据元杂剧《锦云堂暗定连环计》第二折:

【感皇恩】呀,你说甚么再递丝鞭,重整良缘。是谁人打散了你这锦文鸳,分开了双飞燕,斫断了并头莲,害的你一生恨惹,则为这两下情牵?(41)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六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第571页。

《锦云堂暗定连环计》演三国演义故事,东汉末王允利用貂蝉设连环计离间董卓、吕布。剧中貂蝉与吕布原本是一对夫妻,因战乱失散,貂蝉被王允收养。第二折,貂蝉在月下祷告:

妾身貂蝉,本吕布之妻,自从临洮府与夫主失散,妾身流落司徒府中。幸得老爷将我 如亲女相待,争奈夫主吕布不知下落。我如今在后花园中烧一炷夜香,对天祷告,愿俺夫妻每早早的完聚咱。(42)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六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第570-571页。

王允(正末)听到貂蝉祷告,决定利用貂蝉与吕布的婚姻关系施离间计。正末唱“再递丝鞭,重整良缘”,指让吕布与貂蝉这对离散夫妻再聚。众所周知,吕布的身份不是状元,《连环计》中也没有吕布中状元的情节,这里的“递丝鞭”已经脱离了金元院本中“接丝鞭”的原始语境,成为了“婚姻”的代名词了。类似例子还有明代戏剧《绣襦记》第八出:

(生)忽见天仙降,顿使神魂荡,嗏转盼,思悠扬,秋波明朗。看他体态幽闲,妆束浑宫样。(坠鞭科)来与拾了丝鞭起来,懒策金鞭去教坊。

(丑)请接丝鞭入洞房。(43)薛近兖:《绣襦记》卷二,《古本戏曲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古本戏曲丛刊初集》(景印本),商务印书馆,1954年。

《绣襦记》演郑元和与李亚仙爱情故事,脱胎于元杂剧《李亚仙花酒曲江池》。值得注意的是,剧中郑元和没有取得功名,身份是普通读书人,李亚仙也不是什么大户人家的千金,而是行院的行首,丑仍然说“请接丝鞭入洞房”,说明“接丝鞭”在戏剧中单纯指缔结婚姻,与是否为状元婚姻没有任何关系了。

最后再讨论一下现实中接丝鞭制度的消亡。北宋灭亡以后,与北宋对峙的金也有赐丝鞭制度。《大金集礼》卷九载:

(大定)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奏定依三师三公宰执赴朝丝鞭鞍绺等。(44)张暐:《大金集礼》卷九,清末钞本。

这里的“三师三公”指金朝廷高官,依大金礼,上朝时可以执丝鞭,在这里丝鞭显然是作为其特殊身份的标识物。《大金集礼》卷二十七“仪仗”条云:

自鼓吹令至大横吹并马鼓吹令,二人长脚幞头、绿公服、皂角带、丝鞭、乌皮靴……排仗通直二人,排仗大将二人,并长脚幞头、紫公服、红鞓带、丝鞭、乌皮靴……马中道队三十二人,大将军一员,朝服,丝鞭。(45)张暐:《大金集礼》卷二十七,清末钞本。

这里的“仪仗”指金国皇家仪仗。仪仗队中的“大横吹令”“马鼓吹令”“排仗通直”“排仗大将”“大将军”,皆执丝鞭,因为他们都是皇家仪仗队中的官员,即“从驾士大夫”是也。据此可知金国朝廷是在学习和照搬北宋的赐丝鞭制度,金灭北宋,将皇室成员及宫廷仪仗搬往中都,于是金国宫廷也有了丝鞭。

金、南宋相继灭亡后,接丝鞭就从宫廷典章制度中消失了。元代文献中不见有宫廷使用丝鞭的记载。元朝为何不再接丝鞭?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接丝鞭是农耕民族发明的文化标识物。女真虽起于渔猎,但很快就农耕化了。宋文化对女真贵族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大金集礼》中记载的金国仪仗官员,头戴长脚幞头,衣紫,带丝鞭,显然是仿效北宋的皇家文化,说明宋文化对女真贵族有极强的吸引力。蒙古贵族则不同,属于草原游牧文明,元朝建立了一套全新的政治体制和礼仪系统,这种文化的异质性导致接丝鞭没能成为元廷礼仪。

其次,骏马和丝鞭之所以在北宋成为身份标识物与宋朝良马稀缺有关。北宋自丢失燕云十六州以后,就处于良马供不应求状态,骏马在北宋是稀缺资源,因此良马与丝鞭才能成为地位高贵者的身份标识物。蒙古是马背上的民族,几乎统一了整个欧亚大草原,最不缺的就是良马和马具。在游牧民族社会里,骏马与丝鞭无法有效承担起身份标识的作用。因此接丝鞭的礼仪被元廷放弃。

再次,宋代接丝鞭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赏赐给新科状元。元朝建立初期,科举制度停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状元产生,也就无所谓金殿唱名、接丝鞭、跨马游六街了。科举制度的长期停滞,导致接丝鞭退出了历史舞台。有意思的是,当接丝鞭从真实生活中消失以后,它却以“婚俗”的面貌出现在元明清戏剧舞台上,“哄”得一代又一代观众信以为真,甚至误导了某些学者。

其实,在古代小说和戏剧作品中,类似接丝鞭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七十年前,民俗学家顾颉刚就曾对戏剧文艺作品中的此类“习俗”提出质疑。他说:

幼览弹词,言抛彩球成婚者甚多。稍长,观京剧《彩楼配》,演薛平贵与王宝钏突如其来之婚事,所得实际观感尤深。然谓此种婚姻方式确曾存在乎?何以史书、地志及各家笔记中绝未一见?(46)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中华书局,1963年,第111页。

据顾颉刚研究,“抛绣球”本为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择偶习俗,古代剧作家为少数民族的奇异风俗所吸引,将其“移植”到汉族戏剧,于是成为汉族戏剧中的“婚俗”。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接丝鞭、比武招亲之类的“习俗”,根本不存在。戏剧家言,当不得真。

四、结 语

综上所述,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宋代丝鞭是皇家御用马鞭,主要用于赏赐近臣和新科状元,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与婚俗无关。第二,宋金时期出于摹仿和反映社会生活需要,古之戏剧家将接丝鞭引入戏剧,成为戏剧中的情节。由于丝鞭形制特殊,加之官方禁止戏剧演帝王故事,戏剧艺人将现实中的接丝鞭加以改造,从皇家授予状元丝鞭演变为用于朝廷大臣奉旨向新科状元递丝鞭求婚,“接丝鞭”开始与“婚俗”建立起联系。第三,在长期的演出实践中,“接丝鞭”的意义逐渐泛化,从单指与状元缔结婚姻,演变为指称婚姻关系的缔结,于是,“接丝鞭”在戏剧中成为订婚、结婚的代名词。第四,接丝鞭作为“婚俗”,完全是古代戏剧“戏说”的结果,在古人的婚姻生活中并不存在。

古代小说和戏剧作品中有很多“民俗”材料,这些材料真真假假,有的有生活依据,有的纯属戏说。有些研究者缺乏民俗常识,在使用材料的过程中往往不加辨析,直接拿来使用,结果被古人的戏说所误导。前人的失误提醒我们,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中的民俗材料时应慎重,应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否则就容易被艺术家创造的艺术表象所迷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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