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马克思主义存在论解读
2021-02-01何永强田云刚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9期
何永强,田云刚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晋中 030600)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该理念着眼于人与自然的统一性,科学阐释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存在论的基本思想。但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解读上,存在着把人与自然分割为两个对立体,再从其对立中寻找某种和谐的解读思路。显然,这种思路忽视了人与自然在存在论层面本身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把人与自然的共同体关系静止化、现成化。马克思主义存在论以“感性的活动”,即“实践”为定向,破除了近代主体性哲学中人的“意识内在性”与自然“外在对象性”的截然二分,从存在论哲学的高度将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存在整体”,为我们深入理解“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深刻哲学内涵和现实要求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中人与自然的存在关系
从马克思主义存在论来看,既无法脱离人认识现实的自然界,也无法脱离自然界认识现实的人,人和自然的实在性必须在一个互为对象的整体中才能达成。马克思说:“人和自然的实在性,即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1]196人与自然从根本上来说处于一种“对象性的关系”中,即人是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的人,自然界是作为“人的存在”的自然界,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具体而言,人与自然的对立是以“对象性的关系”为前提的对立,统一是“对象性的关系”中作为“生命共同体”的统一,是存在论层次上的统一,不是表面的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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