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自然人被遗忘权问题研究
2021-02-01祝子君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祝子君
(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网络大数据与自然人生活日趋深度结合,网络永久记忆替代遗忘成为一种颠覆传统的常态,这意味着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自然人将永远受到过往网络信息的影响。因此,“被遗忘权”作为信息主体的迫切权利诉求而被提出,并与自然人个体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被遗忘权主要在国内外文献中被激烈探讨,现应当结合我国网络科技和法律的发展状况,探究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的“被遗忘权”实施体系,为“被遗忘权”在中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以缓解社会网络信息利用和保存现状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矛盾。
一、被遗忘权的产生基础及权利结构
(一)被遗忘权概述
1.被遗忘权产生的现实需求
自然人对于被遗忘权的现实需求体现在其司法诉求中。在国外,西班牙公民冈萨雷斯为消除已过时但仍持续存在于网络中的关于其当年无力还贷而被拍卖房产的公告信息对其现今生活所造成的严重影响,诉请谷歌西班牙分公司删除网络上的过时公告及相关链接。该诉请得到欧盟法院的支持,这成为“被遗忘权”第一案①。在国内,任某为清除网络上其姓名与其在无锡某氏教育公司工作经历信息在百度搜索中的自动化关联,诉称该自动化关联对其当下工作留下不良评价而主张实现“被遗忘权”,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被遗忘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出发,论证了任某在无锡某氏教育公司工作经历并非属于过时的、不相关的个人信息,在任某的“被遗忘权”诉求与公众享有的合理知情权之间进行价值衡量,驳回了任某的“被遗忘权”诉求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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