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类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认定路径
2021-02-01罗瀚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罗 瀚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 100089)
一、实用艺术作品概述
(一)实用艺术作品概念与范围的确定
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我国现行的2010年版《著作权法》与2020年版《著作权法》均未对这一概念进行定义,更未有对其进行专门化的规定。在WIPO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解释》一书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给出过定义: “具有实际功用的艺术品,不局限于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因此,同时具有实际功用和艺术性是获得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前提,而最终究竟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还需要对具体客体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法讨论的过程中确立过相对成型化的文本。2013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图把实用艺术作品的地位独立化,并在第5条中将其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该草案的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已有所探讨,尽管该草案最后未能得到通过,但其仍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也体现出了学界及立法者对于实用艺术作品问题的关注。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双重属性,且保护对象中包含三维立体形态的作品,这一点并不存在很大争议,但是这类作品是否又能包括平面作品,则存在相反意见。有学者认为:“平面作品不能被纳入实用艺术作品的范畴,这是因为,实用艺术作品是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的作品,而平面作品中所谓艺术性与实用性的关系实质上是作品与载体的关系,或者表述为承载作品的物体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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