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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追偿权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2021-01-31黄烁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基金主体法律

黄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追偿权作为一种常见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处理连带债务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制度,近年来开始在商业保险中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的规定,追偿权并未在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领域实行。随着社会保障的理念深入人心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成熟,追偿权制度开始逐步被引入到社会保险领域: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到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和追偿权制度。就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和追偿权而言,现行的法律规制体系并未对其进行详尽的规定,多为原则和统领性规则,缺乏明确的行使条件和运行程序等,这就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不畅、向致害主体追偿困难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大量出现。本文基于现行工伤保险追偿权制度进行分析,探究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缺陷和程序条件模糊等实务漏洞,进而提出构建工伤损害可量化路径等完善工伤保险追偿权的对策,以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实现其保证社会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目标。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追偿权制度概述

追偿权引入我国社会保险领域,主要标志为《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该法第四十一条②和第四十二条③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制度。工伤保险追偿权,是指在职工因单位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且致害主体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得以以自己名义向致害主体直接追偿先行支付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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