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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解除正当性审视

2021-01-31张晓亮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疫情

张晓亮

(陕西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2020 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既存劳动关系造成巨大影响,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因素日益凸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非理性预设判断任意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成为常态,劳资矛盾日益加深,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究其实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至四十八条中的预告解除、即时解除、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等相关规则设定过于彰显劳动合同解除权实施主体的意思自由,忽视对其解除权行使予以必要限制和解除后果的慎重考量。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已展开相关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从就业歧视和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视角研究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如有学者指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拒绝录用湖北籍劳动者,构成就业歧视,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1]1。其二,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出台涉及稳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予以评析。如有学者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各职能部门针对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为广西企业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指导意见,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对于缓解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矛盾起到关键作用,同时应加大劳动保障检查执法力度和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调配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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