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重构
2021-01-31刘亚军
社会科学辑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
刘亚军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逐年扩大,2013年超过千亿美元,2015年对外投资额首次超过利用外资额,2016年达到1961.5亿美元。〔1〕2018年,我国对外投资达到1250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全球第三。〔2〕伴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和领域的不断扩大,在促进我国海外投资、化解企业政治风险方面,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外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重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
中国现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基础,以国务院部委制定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组建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运行基本规范,以国务院部委的投资管理规范性文件作为配套辅助规范的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方案》及《章程》效力属于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可以类推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与其他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相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层级相对较低,是进一步推进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协调不同行政部门规章的制度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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