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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虚拟审美的娱乐边界

2021-01-31欧阳友权

社会科学辑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网络文学文化

欧阳友权

如果把网络文学设定或认定为娱乐化的通俗文学,那么,我们不仅要审视其现实的合理性,还需要通过考察它流变的必然性而寻求其历史合法性。通过网络创作的文学作品,可以虚拟审美,也可以现实娱乐,并且可以兼容审美和娱乐,从而实现娱乐与审美的网络化融合。我们需要厘清的问题是,虚拟审美的娱乐本源何在,网络文学为何会走向娱乐之途,以及能否为备受质疑的网络文学的“娱乐至死”现象寻找某种可能的边界。

一、网络虚拟审美:娱乐本体的异变与归宗

文学的娱乐性是有“根”的,人类远古时期歌、乐、舞“三位一体”构成的原始文艺形态,就已经先在地预设了文学艺术的娱乐本体。因而,我们今天讨论网络文学娱乐性的时候,需要从文化的根脉和美学观念上找到它的娱乐本体。

回溯文化传统,文学的娱乐本体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乐感文化”。我们知道,李泽厚先生在分析中国智慧时,就曾把“乐感文化”视为中国智慧构成元素之一①李泽厚把中国智慧概括为四种:血缘根基、实用理性、乐感文化、天人合一。见李泽厚:《试谈中国的智慧》,《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95-326页。,他认为,西方文化是“罪感文化”或“耻感文化”,即对“原罪”的自我意识,人的一生要为赎罪而奋斗:征服自然,改造自身,以获取神眷,再回到上帝怀抱。以儒学为骨干的中国文化的特征或精神是“乐感文化”、世俗的幸福,从上层精英到下层百姓,从生死礼仪到江湖酒令,从衣食住行到性、健、寿、娱,都展示出中国文化在庆生、乐生、肯定生命和日常生存中追寻幸福、享受快乐的“情本体”特征,即使是在困难的时候,也相信“否极泰来”“时来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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