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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激励-约束机制的南水北调生态供水价格框架探析

2021-01-31杨彦明

水利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生态工程

杨彦明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 100038)

2019年3月,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印发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规计[2019]33号)[1],加快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河湖生态补水是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取得成效的关键措施之一。按照《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南水北调工程中线和东线实施生态补水,是这一生态补水任务的关键部分。南水北调生态供水价格问题亟待开展深入研究,以此支撑南水北调工程生态补水顺利实施。

1 南水北调生态供水必须制定合理价格

南水北调工程生态供水的价格问题,就其属于生态供水定价范畴而言,涉及生态供水公益性、生态价值核算、供水定价方法、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等理论和政策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2-5],对生态供水定价造成困扰。但从公益补偿、成本定价的角度出发,着眼南水北调工程生态供水的长期持续性,仍可明确几个关键前提,即生态供水必须定价,价格补偿成本,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用水户分担水价。

a.南水北调工程生态供水应当制定价格、有偿供水。回顾近年来我国主要的生态补水项目[6-8],均未制定单独的生态水价,发生成本均由供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承担,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等)负担。让供水企业免费实施生态补水,是将其当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悖于我国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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