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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财政责任及其实现形式

2021-01-30张倩

上海房地 2021年5期
关键词:建设

文/张倩

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Richard A.Masgrave)认为,“财政资源提供的方式决定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以个人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并且反映这种共同利益的契约组织”[1]。因此,国家财政的主要职能是供应公共物品、实现分配正义以及推行宏观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政府财政理应在其中发挥核心的利益调节与收入分配作用。在以法定纸币体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财政与金融体系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财政与金融在推行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已经难以区分。所以,财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利益调节与收入分配功能可以通过金融手段予以放大,也可以利用金融政策创造重要的融资条件。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构建,必须准确定位政府财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并以适当与谨慎的形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源的作用。财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范围与责任形式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制度保障是其中应予重点探讨的问题。

政府财政是一种公共收入,主要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住房保障中的公共利益应基于公共决策机制予以设定。笔者认为,住房保障中的公共利益应至少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其一,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保障规模、保障形式等应按照公开和民主的立法程序进行设定;其二,住房保障的财政支出应受到预算规则约束,并限定在宪法所规范的公共财政限度之内,不得为此任意征收其他形式的税收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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