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破产”应当是企业家的基础法律课?
——企业家应当建立风险主动管理意识
2021-01-30蒋辰逵
上海商业 2021年1期
蒋辰逵
关注欧美经济新闻的人会发现,“破产”和“破产重整”这个词的出现频率很高,从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到著名巨型跨国企业都不能独善其身,动不动就破产或破产重整,就连普罗大众都知道的美国通用汽车都曾一度进入破产重整。在2020 年全球新冠疫情的加持下,更是有很多知名大公司扎堆破产。在欧美国家,“破产”似乎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情形,而中国的企业家们好象还没有准备好去面对“破产”。
虽然实际上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早在2007 年6 月1 日已经生效实施,但十几年来这部法律在实务中几乎可以用无人问津一词来形容。之所以如此,自然是由其传统的、时代的背景下的各种因素决定的。
2018 年3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标志着我们国家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正式被全面激活。随之,全国各地开始设立专门管辖破产案件的破产法庭。2019 年6 月22 日,国家发改委联合最高院等十多个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意味着以企业破产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将成为常态,其发布规格之高也预示着将影响到每一个市场主体,其中主要的就是公司及作为公司投资和管理者的企业家们。
对此,企业家们应当上好“破产”这门基础课,从而能“正视破产”、“了解破产”和“用好破产”,对企业的经营风险提前与个人做好隔离和防范安排。
一、正视“破产”
首先是正视“破产”这个词,也就是正视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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