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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021-01-30方书卉

上海商业 2021年1期
关键词:主体区域环境

方书卉

关键字:跨区域;损害赔偿;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区域合作;联合奖惩

一、 跨区域环境污染现存的表现

(一) 现状

1. 实践性跨区域环境污染现状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基于人口与环境的密切联系,环境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然而我国并非对于这些问题视而不见,针对目前空气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事实,我国加强了对于城市空气数据的监测,同时也对于监测数据的类型进行了必要的丰富。相关部门会对于每天的空气质量形成一份综合报告,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于空气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反馈给公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 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产生原因

(一) 跨区域环境污染认定标准模糊

1. 定义尚不明确

在学理上,就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定义本身就还没有得到根本的、强制性的确定。

环境纠纷是指由于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而引起的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也属于其中之一。对于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定义,我国学者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目前存在的几种跨区域环境污染定义的观点分别为:(1)环境污染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纠纷;(2)产生环境污染的主体为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3)环境污染产生的主体和环境污染结果发生的地区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就我个人观点来看,我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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