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务研究
——以上海市M区为样本
2021-01-29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1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199)
一、保护处分概念及现有案件基本情况的实证分析
(一)保护处分概念及对象分类
保护处分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但理论界有多种理解。姚建龙认为,保护处分是指少年罪错处遇中具有替代(并非补充)刑罚性质的措施①姚建龙:《犯罪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保护处分》,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第32页。。盛长富认为,保护处分制度也称为教育处分制度,是指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律,以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福祉为主要目的,对其做出的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②盛长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5-86页。。许福生则认为,保护处分是针对具备非行表征危险性的少年以及儿童,为保证其健康成长而提供具有福利教育内容的处分③许福生:《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65页。。虽然各学者对保护处分有各自不同的表述方式,但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即都是以教育和保护为目的而设立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配套制度。具体而言,保护处分是指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实施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因年龄、情节等法定原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错未成年人,由司法机关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采取刑罚之外的专门性教育矫治措施进行提前干预,预防再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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