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税法中“负责人”的语义解构与规范
2021-01-29滕文标
税收经济研究 2021年2期
◆滕文标
内容提要:2017年末通过的《船舶吨税法》平移了此前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使用了“负责人”概念。“负责人”在我国立法中使用广泛,但存在多重适用、内涵不一的困境。不过也不能因此否定其在法律文本中的使用。对“负责人”概念的扬弃,必须置于具体使用语境中。《船舶吨税法》划归“税法”范畴而非“海关法”范畴,决定了该语境下“负责人”概念的解读和规范方式。在税法语境中,“负责人”不符合税收要素明确的要求,应当参考其他税种纳税人设置逻辑,结合船舶运输主体及其法律关系明确“负责人”概念的语义范围,从而将《船舶吨税法》中的“负责人”解释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船长只在上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税款时,代为申报纳税。
一、问题的提出
船舶吨税,虽然在我国税收体量中的占比极小①根据国家财政部的数据,2019年船舶吨税收入50.26亿元,约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0.03%。,但也存在不少疑惑。例如该税是行为税还是财产税,船舶吨税的税收客体应当如何确定等等。而本文所探讨的纳税人,同样是一个变化轨迹捉摸不定的问题。首先,船舶吨税是否需要规定纳税人?从税收构成要件来讲,这应当是无异议的。虽然船舶在海商法中被拟人化了,但是其也只是为了避免客体背后复杂的主体关系,为相关权利救济提供方便。对于船舶吨税来说,遵循此种方式是存在问题的。一方面征管主体本身足够强势,由其去确定纳税主体,更符合权力规律和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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