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缺陷
2021-01-29
社科纵横 2021年2期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4)
一、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限于直接损失
侵犯财产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1](P113),在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私人财物时与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发生交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没有涵盖的损失和赔偿方式主要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
(一)不赔偿间接经济损失
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即受害人因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受害人本来可以获得但是因为犯罪行为的侵害而没有获得的财物,如经营利润损失。
在侵犯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间接物质损失一般不予赔偿,如毁损财物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害人生产经营损失①。而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已经认可了间接物质损失可以获得赔偿,尤其是合理范围内的营业损失。在很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与判决获得的赔偿额都相距十分悬殊,就是出于这一原因。
(二)无法涵盖纯粹经济损失
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外,纯粹经济损失也是侵权法上的一种经济损失类型。通俗地讲,纯粹经济损失中的“损失”既不是财产权(如物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继承权)被侵害的损害后果,也不是人身权被侵害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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