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比较与重新定位:民法典第524 条解释适用论
2021-05-24
社科纵横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自债权人角度言之,其只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自债务人角度言之,其只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上述债之相对性原则,有例外存在,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债务人以外之人清偿债务,理论上称为第三人清偿,或又称为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履行[1](P54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撰以前,因债法总则之阙如,此项制度之统一规范未见于实定法之中,仅有作为子类型之个别规范散落于不同民事法律①。现在,《民法典》虽未设债法总则,但将合同编通则之内容予以扩充,填补债法总则应包含内容之缺位。在此情况下,以突破债之关系相对性为内容的《民法典》第524 条,被置于合同编通则之中。体例安排之特色已成定局,多论无用,然法律条文之性质及其解释使用,鲜有文论,故仍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
第一,需要检讨的是《民法典》第524 条的性质定位问题——其是否为学理上所称的代为清偿制度②?如果不是,那么它又是以什么为规范内容?此问题,需要在厘清比较法上代为清偿制度的规范模式、原理及学说的基础上,根据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间的配置关系作出判断。第二,在确定《民法典》第524 条的规范定位后,仍需考虑如何对其解释适用的问题。《民法典》第524 条第1 款关于构成要件之规定中,明确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在相同或相类似的比较法规范中,未见此项要件之要求,为何我国民法典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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