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监管问询研究
2021-01-29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彭小军
商展经济 2021年22期
关键词:标的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彭小军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部署、经济形势等方面发生变化,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完成多次修改,持续推进了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对上交所公开披露的2017—2020年度235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进行解析,对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进行总结,为规范上市公司预案或报告书提供参考意见,以便顺利过会。
1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关注事项
1.1 重组上市
只有符合《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要求,重组方才能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案例背景:以大湖股份(600257)为例,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权。交易前,西藏泓杉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西藏豪禧和佳荣稳健互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为王艳。交易完成后,西藏泓杉持有上市公司18.49%股权,西藏豪禧和佳荣稳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96%股权。由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较为接近,该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将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财务顾问核查分析:首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仍能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可从董事会的具体安排,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方式及调整安排进行分析。当交易完成后,董事会出现增加董事席位,需核实是否对多数董事的选任有重大影响。同时还需查阅章程,确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是否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且上市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由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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