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法律规制
——基于生物安全的双重含义
2021-01-28孔子月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21年8期
刘 婷, 孔子月
(1.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上海201701;2.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200240)
0 引 言
生物安全实验室是开展科研工作的必需场所,国际上根据生物实验室的危险度等级和传染病原的传染性和危害性,按照生物安全水平(Biosafety level,BSL)将生物实验室分为P1~P4 4个等级。目前,我国已建成3个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分别是:中国科学院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国家动物疫病防控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国家昆明高等级生物安全灵长类动物实验中心。[1]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攻击,保障社会安定和公众健康等方面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武汉生物安全实验室利用长期以来积累的平台、技术和人才优势,迅速确定新型冠状病毒病、分离病毒毒株、测定全基因组序列,并将研究结果提交给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为全球开展病原检测、抗病毒药物筛选与疫苗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持。可见,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是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研究中心,也是烈性病原的重要储存中心,更是联合国烈性传染病的参考实验室。作为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平台体系的重要区域节点,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反应体系与生物防范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核心地位。如此重要的国家级实验室需要进一步优化管理、完善法律规制,有益于在今后的科学研究中发挥更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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