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部门办理民营企业虚开案件问题研究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视角
2021-01-28□李丽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李 丽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1]然而近年来,民营企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与风险,以经济犯罪风险为首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最底限、最严厉的法律风险,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甚至是灭顶之灾。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国务院和各地市相继出台制度,各司法部门也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统计,在民营企业涉及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位居第二名,约占经济案件总数的11.3%,[2]对民营企业发展极具负面影响。2020年6月,山西省9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构移送立案侦查,金额最高超过4亿元。[3]作为与经济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公安职能部门,经侦部门深入研究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问题,思考如何办理好此类案件成为当务之急。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述
根据《刑法》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尚无此罪名,1994年,我国改革税制,确立了增值税制度,“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制度被不法分子利用,采用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逃税款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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