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应然选择
2021-01-28连春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教育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管理系,河南 郑州 450018)
《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彰显出新的特征。无论是在监督管理规制上,还是在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的体制机制建构上,都充分宣示了它是一部人性化管理的“柔性法”和谦抑法,是以人为中心、充满人文关怀特性的“人文法”,是社会力量道德教化、以文化人的“育人法”。更为重要的是,在刑事立法的社会品性上,它是社会公众共同承担社会犯罪治理责任的“社会法”。《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特征,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之路。相对于传统的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封闭模式,其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矫正教育、社会帮扶等方面都必然和新的社会环境和需求相适应,呈现出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融合发展的社会化新特质。
一、矫正教育理念的现代化
重刑主义在我国的一定时期和一定场域中具有重要思想影响。在刑罚适用上,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表现尤为明显。由于思想理念的惯性作用,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也同样受重刑主义理念的影响,以前已经形成的思维定势对矫正教育理念也产生了惯性作用。虽然经过近现代的司法体制改革,现代的谦抑、人道、文明、开放、社会化等刑事执行模式渗透到现代刑罚制度之中,但这一思想依然有一定影响。现代社区矫正教育制度,既要追求刑罚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正义,也要彰显文明化、人道化、宽容性等现代特质,因此,社区矫正的理念必须以内在合理的价值体系为根基,才能体现矫正教育理念的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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