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若干问题研究
2021-01-28朱德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措施
朱德安
(天津商业大学法律事务室,天津 300134)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围绕监察制度、监察权以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主要是刑事法学领域,也包括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等)结出了丰硕的成果。从研究视角的选取来看,这些研究成果大体可分为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两类。内部研究重点关注的是监察法律规范中所涉若干具体监察权力的性质定位、职责权限、行使程序、监督救济等监察权的本体问题;外部研究则主要集中于监察法及监察权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实在法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衔接、协调的体系问题。近来的研究则更明显呈现出从外部体系论证到内部解释、修正的转向。在内部研究中,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对监察监督权、监察处置权表达了关切,但在笔者看来,监察调查权仍然是对监察权展开研究的核心问题。其中,监察留置权及留置措施因其事关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涉及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衔接转换而成为同类研究中的关注焦点。
在《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监察法》作为我国监察领域中“一枝独秀”的法律规范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实体规范不足、程序规范欠缺的样态,“以监察职权运行为核心的规范法律依据尚处于基本架构状态……导致理论上没有形成一套职权运行所依赖的规则体系。”[1]也许正如秦前红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从立法思路层面考虑……只对相对宏观和实践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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