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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学化背景下刑事侦查过程把握的论证理论分析

2021-01-28巩寒冰谷钰莹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巩寒冰,谷钰莹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46)(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 郑州 450046)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关于法学科学化、现代化的诸多全新命题被创造性地提出,如“法治体系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国家和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等。研究者认为,“推动法学科学化和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是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历史使命。”[1]在这一背景下,刑事侦查的科学化体系建设也将提供作为分支的部门法主题。在传统程序语境下,对刑事侦查活动的考察是立足“超然观察者的外在视角”(1)相当多的研究者对程序的考察是持有“外在视角”的。如亚历克斯·斯坦认为,“如果裁判者没有准确地裁决事实,那么他们所裁决的就不是‘事实’”。参见[美]亚历克斯·斯坦.证据法的根基[M].樊传明,郑飞,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1.对事实认定结果真相的实现活动。这造成了侦查活动对“程序产出或导致正确事实认定的结果”的过分关注。尽管从经验认识来看,一个相对稳定的导出准确事实认定的诉讼制度确实是符合理性主义基本要求的,但过分关注“结果”的程序将面临一个根本矛盾,即“外在现实”无法先于侦查过程而被感知,甚至其始终也无法被感知。就认识规律而言,侦查事实认定是根据现有证据或材料片段通过推理寻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活动,是主体与客体间“相互作用的关系”,而所谓“客观真相”的评价往往陷入存在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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