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刑事立法的理解与适用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2021-01-28宋立宵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宋立宵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近年来,我国严重性质犯罪的案件数量及其在总犯罪数量中所占比例呈现逐步降低趋势,轻微性质犯罪的案件数量及比例则逐渐高升。[1]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多个轻罪罪名,将更多的社会失范行为归入刑法规制范围,扩大了犯罪圈。此次刑法修正,虽然在整体上具有从严从重的色彩,但同时将妨害安全驾驶、危险作业、高空抛物等大众关心的社会失范行为规定为犯罪,且法定刑配置皆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体现出显著的“轻罪化”特点。从1997年《刑法》至今,我国共出台11部刑法修正案,新增设的轻罪罪名共有28个,现行刑法中的轻罪罪名共计105个。[2]由此可见,轻罪罪名的增设成为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立法逐渐走上一条轻罪构建之路。然而,认定轻罪的标准是什么?增设轻罪是否是解决新型社会失范行为的必要举措?《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哪些罪名体现了“轻罪化”特征?未来的轻罪刑事立法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合理把握轻罪罪名设立的标准和限度,以发挥轻罪刑事立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效能。
一、轻罪认定及轻罪刑事政策
(一)轻罪的认定争议
什么是轻罪?在美国,联邦和大部分保留死刑的州的刑法规定,重罪是指刑罚为死刑抑或1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在这个标准以下的犯罪属于轻罪。[3]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划分方式最早起源于1791年《法国刑法典》,1810年《法国刑法典》继续采用并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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