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的一体化思考
2021-01-28董兴佩王静怡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建设
董兴佩,王静怡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我国的土地兼具公有性和财产性两种属性。公有性是指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是一项公共财产。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与传统私法上的所有权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个人不得对其任意处分。财产性则指土地作为最基础的自然资源,本身就具备经济价值。土地资源在规划、开发、出让、使用的每一个流程,都能产生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为此,我国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设定各类土地使用权,“将土地分散到社会个体使用,赋予使用人以排他支配权,实现土地的物权化。”[1]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在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二元化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民事主体可自主支配的财产权,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偿、有期限的流转,土地市场也随之成型;然而,集体土地相较于国有土地,其物权化程度偏低,集体土地上设定的使用权权能并不完整,并且被排除在土地市场之外。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方面,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不断降低,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集体土地的闲置率比较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紧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有益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是为了化解城市化带来的一些问题,也是为了开发集体土地的经济价值,最终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使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共享社会发展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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