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教义学辩护:兼评中德两国类似遗赠继承案
2021-01-28付大学张钰坤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付大学,张钰坤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一、问题的缘起: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
自从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出现在中国法学界以来,关于它的争论就未停息过。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社科法学派对法教义学的批判无疑是最引人注目的(1)法教义学,在尊重现有法体系和法秩序的前提下,侧重研究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社科法学,则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侧重研究法律规范的运行过程和社会影响。参见《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的“编者按语”。,也是法教义学面临的最大挑战。早在20年前,苏力教授就指出,中国的法学研究要经历从“政法法学”到以研究法律技术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为导向的“诠释法学”,再到探索法条背后的历史根据与社会因素的“社科法学”的转变。[1]他主张,“诠释法学”不过是流水线作业,而社科法学在中国必定占有重要一席之地。后来,越来越多学者投入到社科法学研究当中,把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形成了令人叹为观止的实证研究跨界格局。最初,社科法学批判的靶子主要是“诠释法学”,直到2013年前后法教义学“登堂入室”,进入法学家们的视野。一经出现,法教义学就迅速成为社科法学的批判对象。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批判大体上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法教义学局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规范性理解,只关注“案件事实”而不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事实”,由于其局限于法律系统内部的自给自足,缺乏必要的价值判断,当然地排斥后果考量,所以往往无法应对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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