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效力及其内容完善
2021-01-28赖玉中王耀珑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赖玉中,王耀珑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从试点到立法再到全面推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俨然已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对抗式推向了合意式[1],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但是,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效力和内容缺憾等问题却鲜有文章涉及,本文拟就此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一、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形实兼备的单方承诺
(一)罪刑不能交易,缺损协议的本质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本质是一种刑事司法契约,是经过控辩双方的不断交涉、磋商后所达成的[3];“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了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结果,记录了控辩双方就量刑所达成的协议”[4]。“刑事契约说”的优势在于,通过提倡认罪认罚具结书与契约的同质化,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性质以及签署过程等各方面融入协议的元素,在其发展方向上进一步借鉴美国的“辩诉协议”,从而间接缩小公诉方与辩护方的诉讼地位差距,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定罪量刑协商当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由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间存在根本差异,将“辩诉协议”当作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发展蓝本,其合理性、妥当性有待进一步研究;刑事契约与民商事协议有别,刑事契约具有其独特性,将协议作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发展方向亦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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