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问题研究★
2021-01-28王圭宇豆中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王圭宇 豆中元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先后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奠定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伴随着《监察法》的落地实施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察工作实践中需要应对的一些实际问题也开始逐渐显露出来。例如,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的影响,《监察法》对监察领域问题所作的规定体现出原则性、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其法律地位只是反腐败工作领域的“基本法律”①莫纪宏:《准确把握监察法的属性》,《中国纪检监察》2018年第7 期。。为了使《监察法》中的原则性、抽象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各级监察机关更好地执行《监察法》,亟需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监察规章乃至监察内部规范性文件。②相关的讨论,参见秦前红:《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译林出版社2020年版,第366-371 页。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监察法》均未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享有监察法规制定权。在这种情况下,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享有监察法规制定权予以明确。不难看出,通过《决定》的方式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实则是出于调和立法效率迟滞和现实需求急迫之间矛盾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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