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
——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
2021-01-28吴英姿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程序
吴英姿
仲裁救济制度事关当事人权利保障与仲裁公信力维护,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影响着仲裁制度目标的实现。其中包含的司法审查如何在必要性与妥当性之间保持平衡,是制度设计中的难点问题。司法审查力度不足,不能保证仲裁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而司法审查用力过猛,又可能减损仲裁制度的独立性与社会对仲裁的信赖利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以下简称“撤销程序”)和不予执行程序的规定存在结构性缺陷,亟待修改完善。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了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其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对仲裁救济制度的修正。本文从审视《修订稿》关于仲裁救济制度修改的进步与不足切入,以撤销程序为重心,在澄清该程序的法律属性和程序法理的基础上,就撤销程序启动与审理规则、救济机制、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展开讨论,为修法提供若干建设性意见。
一、仲裁救济制度的修订案的进步与不足
仲裁法《修订稿》关于仲裁救济制度的修订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修改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
《修订稿》第77条把《仲裁法》第58条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修改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当事人约定,以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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