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排除非法证据立法模式审视
2021-01-28拜荣静王钰彤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拜荣静 王钰彤
一、引言
实现案件公平正义是刑事诉讼取证活动的基本理念,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平衡。出现冤假错案大多是因为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证据所致,其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是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出现此类案件的原因之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刑事侦查活动中未严格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虽有司法解释针对言词证据发布相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一方面涉及侦查活动的规定内容系统性不够,另一方面无成文法律规定,已有规则法律效力较低,多种因素影响下产生冤假错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形成的影响和后果难以弥补。
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确立的标志,由此开始,初步形成了具备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体系。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系统立法规定,并将其前置于侦查监督环节,正式以制定法形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续司法解释对规则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近10年的立法发展使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趋于完善,这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2018年的《监察法》正式赋予监察委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监察机关承担起惩治职务犯罪、防范贪污腐败的重要职能。……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