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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算法的刑法保护与规制路径研究

2021-01-28唐逸伦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唐逸伦

(武汉大学,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工业社会以来,科技革命便愈发呈现出自反性特征:解决方案和解放许诺在付诸实施时明显暴露出成问题的一面,而这些又反过来成了科学密集分析的对象。[1]人工智能时代,科技革命的这种自反性更为明显——带有“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的人工智能技术,无疑是对人类算力和决策力的巨大解放,但大数据技术、深度学习技术的大量运用使得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及可预测性日渐淡化,这暗合了贝克对风险社会的描述,成为了担忧与反思的起点——风险和焦虑总是相伴而生、如影随形。[2]在人工智能技术已得到广泛运用的今天,如何面对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引发的社会问题,已成为当代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的人工智能刑法学研究基本围绕以下三个命题展开:第一,人工智能刑法学研究意义,即是否有必要在当下开展人工智能的刑法研究;第二,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即人工智能体能否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第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的归责问题,包括如何在人工智能体及其研发者、使用者间配置刑事责任和新型罪名的设立讨论。讨论过程中,学界基本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研究思路,即“将来视角”“当下视角”及“统合视角”;不同的研究思路导致了学界研究重心的分歧。认同“未来视角”的学者往往立足于“强人工智能”的概念,对技术进步抱持极高的期待与信念,试图构建面向未来的、能够兼容强、弱两种人工智能体的新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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