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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模式研究

2021-01-28宋佳宁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机制区域

宋佳宁,陆 旭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天津 300222)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模式的形成

(一)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模式的基本界定

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模式,是指联合区域内各利益关系主体,以法律手段为载体,对域内环境污染治理的客体、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最终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水平的整体提升(1)张海荣、方印、吴羽纶:《我国环境治理的法律模式选择:硬法和软法优化组合》,《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一般来说,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因相似的地缘、亲缘、气候、地理环境等因素,存在“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休戚相关性(2)崔晶:《生态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协作:自京津冀都市圈观察》,《改革》2013年第9期。。

从国内外实践可知,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模式主要分三类。第一种模式是中央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区域协同治理机构,此种治理模式具有行政强制性特点。英国就是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种模式是由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主动形成的以区域环境污染治理为目的的自愿性区域协作治理模式,此种模式主要以各参与主体间签署的“契约”或市场导向为前提,各协同主体之间为平等的协作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实践中,美国跨域管理机构就是此类典型。第三种模式为上述两种模式的综合,即初期的协同治理模式由中央政府统筹构建,协作领导小组与各参与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上下级领导和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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