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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写作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性界限
——以展示性使用与非展示性使用区分为视角

2021-01-28李富民

社会科学家 2021年8期
关键词:规则智能用户

李富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报编辑部,河南 郑州 450046)

目前备受赞誉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备受诟病的写作软件抄袭同属于写作软件行业,遵循基本相同的工作原理,都需要大量使用他人作品建立语料库和运用算法生成内容,其区别仅在于智能化程度有高低,输出文本质量高低有别。近来网络小说《锦绣未央》抄袭集体维权案的审理和判决使大家开始注意到写作软件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治理问题,[1][2][3]探讨写作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可责性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4][5]但关注的热度明显低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与该问题的重要性不相匹配。就研究现状而言,有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研究仍偏重于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著作权保护正当性及保护模式的研究,有关人工智能使用他人作品侵权问题的研究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①截至2020年1月5日,在中国知网上笔者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著作权”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有92篇论文,其中有些作者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知名学者;以“写作软件”和“侵权”作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只有6篇论文;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作为关键词搜索,发现检索到的论文均是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由于“以授权使用为原则”的现行著作权法无法有效规制智能写作使用他人作品行为,在授权使用规则改革难度很大的情况下,笔者结合我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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