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证偏在视域下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研究
2021-01-28程书锋
社会科学家 2021年8期
程书锋
(广东金融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对于事实和证据的处分权限及自我责任,固然尊重了个人的自由处分权,却也容易产生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客观事由而无法接近、利用相关事实或者证据而败诉的问题。在现代型诉讼中,由于被隔绝在事象经过之外,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甚至难以完成具体化的事实主张,遑论对其事实主张进行举证。即使履行了主张责任,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往往无法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据偏在、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学者所注意,并提出了缓解证明困难的制度技术,来弥补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缺陷。事案解明义务①关于事案解明义务,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姜世明将其进了如下定义:“当事人为查清事实负有对于相关有利及不利事实的陈述(说明)义务,以及为查清事实而提出相关证据资料或忍受勘验的义务。其发生时点,尤指在于应负举证责任一造当事人无法具体陈述其主张或证据主体及证据方法之时。”作为此类制度技术的一种,首先由德国学者施蒂尔纳教授在其论文中提出,其认为需要设立诉讼上的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来补足德国法在澄清事案方面的重大缺陷。我国学界也对事案解明义务理论有所研究,然而尚存诸多争议。尽管事案解明义务制度尚未为我国立法所接纳,但是它所针对的不负举证责任一造主张及证明困难的问题却长期普遍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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