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型治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模式的祛魅与重构
2021-01-28邓炜辉于福涛
社会科学家 2021年8期
关键词:主体
邓炜辉,于福涛
(1.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2.广西民族大学 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广西 南宁 530006)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独创于中国司法智慧的长期实践之中,其探索建立之初,即立足司法监督职能,以纠正相关公益领域违法行政行为为关怀初心。2021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中明确规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任务。从历史演进角度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呈现出以法律监督为逻辑起点、以公益诉讼为制度框架、以国家治理为宏观志趣的开放式司法治理图景。从学理和实践维度审视,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治理内涵、逻辑和法社会学中的回应型治理高度契合。回应型治理蕴含的法理逻辑,与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客观诉讼机制、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社会衔接和规范诉前程序相适应。在此背景下,从回应型治理角度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其治理模式与实践进路,对于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模式的时代转型
受制于科层制的治理体系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一直具有较强的能动性特点。作为一种治理模式,能动型检察治理在以乐观精神风貌改善着国家司法秩序与福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无法高效率满足现代民众多元诉求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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