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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避免矿业权不当重叠及重叠矿业权的处理规则

2021-01-28王克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王克稳

矿业权重叠在我国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因此引起的纠纷也比较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的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议〔2014〕455号行政复议决定,就是一起典型的矿业权重叠纠纷案件(以下简称“红旗岭矿与饭垄堆矿重叠纠纷案”)。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该案虽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但因再审结果是撤销复议决定,责令国土资源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因此,历经5年多的复议与诉讼,案件又回到原点,至今未见最终的处理结果。

该案案情如下: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价取得“红旗岭矿”采矿权,2006年1月16日,湖南省国土厅向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2009年该公司与中信集团合作成立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兴光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的矿种为“锡矿、钨、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由于锡矿储量达到中型以上,2011年10月,中信兴光公司在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延续后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10月7日。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饭垄堆公司”)同样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饭垄堆矿”采矿权,2006年3月24日,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矿种为“铅矿、锌、银”。2011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饭垄堆公司在湖南省国土厅申请办理了采矿权延续登记,开采矿种变更为“锡矿、铅、锌,综合回收钨、银、铜”,延续和变更登记后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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