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司法》修改中的监事会问题刍议

2004-11-09董轼赵红严

中国市场 2004年11期
关键词:监督

董 轼 赵红严

《公司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划。法学界、企业界和相关监管工作者普遍认为,如何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和难点。笔者长期从事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在商言商”,仅对公司治理中监事会内容提出一些意见,希望能有所参考。

一、创立监事会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监事会的定义。监事会是指由出资人(或股东大会,下同)派出,代表出资人对公司财务效益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等实施监督,并定期和不定期向出资人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和工作情况的组织。

(二)设立监事会的理论依据。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旨正在于明确划分股东、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各方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使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能相对独立地行使规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应得的利益。

公司治理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分为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终极所有权归股东,也就是出资人所有;法人财产权包括对所运营资产的实际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归企业法人所有。由此衍生出三层权力架构:第一层次是终极所有权,归出资者所有;第二层次是法人财产权,归董事会拥有;第三层次是以日常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法人代理权,归企业经理人拥有。

监事会是代理全体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拥有独立性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监督
请你监督
推动联动监督取得扎实成效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期待联动监督再发力
做到监督常在 形成监督常态
论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持续监督 打好治污攻坚战
绩效监督:从“管住”到“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