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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罕见病用药可负担性评价*

2021-01-28周盛明李嘉瑶

中国药业 2021年1期
关键词:药品评价

周盛明,李嘉瑶,周 静,胡 明

(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罕见病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定义,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患病率在0.65‰~1‰的单个疾病定义为罕见病[1],美国将患者总人数少于20万的单个疾病定义为罕见病[2],欧盟将发病率低于1/2 000的单个疾病定义为罕见病[3]。根据国际药物经济学与结果研究协会(ISPOR)罕见病特别利益小组(RDSIG)报告,罕见病的全球平均发病率为40/10万~50/10万[4]。现有罕见病已超过6 000种[4]。虽然罕见病发病率低,但全球患者总人数约4亿人[5]。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官方罕见病定义,2018年发布的第一版《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包含了121种罕见病。有研究指出,我国罕见病患者人数已有2 000多万[6]。罕见病发病率低,临床诊断治疗复杂[7],且治疗费用昂贵,给患者家庭及社会带来沉重的疾病负担[8]。我国罕见病患者长期以来面临着可用药品相对不足、药品价格较高的困境[9]。傅孟元等[10]研究了2014年我国982例罕见病患者,92.1%的患者接受了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用支出,其中有98.7%的患者因就医而负债。罕见病用药在罕见病治疗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且其可负担性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11]。基于我国《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目前在我国上市药品的价格和治疗费用,本研究中评价了其相关疾病的可负担性。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药品选择

根据《中国罕见病药品可及性报告2019》,统计时间截至2019年2月,在我国明确注册罕见病适应证的药品有55种,涉及31种罕见病[12];将药品上市信息更新至2019年12月31日,我国已上市且有罕见病适应证的药品60种,涉及罕见病3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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