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传统乡规民约及其现实意义
2021-01-28杨寿川
民族艺术研究 2020年4期
杨 庆,杨寿川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传承和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是文化振兴的基础。在乡村传统文化中,乡规民约是一份优秀的乡土文化,也是一份极具时代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它对于振兴乡村文化、培育文明乡风、继承和发扬中国孝道,对于强化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乡村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和建设美丽乡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乡规民约,简称 “乡约”或 “乡规”,即同村人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规约。
乡规民约始于北宋时期。据 《宋史·吕大防传》载:“(吕氏)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至明代,乡里间仍 “立约以整顿风俗”(沈德符 《野获编补遗·词林》)。迄于清代和民国,乡村订立乡规民约的传统一直延而未变,而清代更是遍及全国广大乡村。
云南乡规民约出现于明代。当时,中央朝廷在云南设立卫所、实施屯田之制和大力开发矿业等,内地大批官员、军民人等纷纷进入云南,将订立乡规民约的传统也带到了云南。清代与民国年间,云南与内地联系大大加强,内地人口大量入滇,推动了云南广大乡村 (包括少数民族村寨)普遍订立乡规民约。
云南历史上的乡规民约有五方面的特点:一是自发性。纵观 《云南乡规民约大观》(上)收录的、明清至民国三个历史时期的245份乡规民约,都是村民自发公议订立的,未见任何奉官府指令而订立者。兹举例说明。其一,宜良县 “万户庄乡规碑”是乾隆三十年 (1765) “乡中父老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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