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执法:行政执法模式新探
2021-01-27邓小兵王鑫圆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研究
邓小兵,王鑫圆
(兰州大学 法学院,兰州 730000)
协商执法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行政执法领域繁衍的果实,是最能体现“合作治理”理念、保障公民权益的执法方式。其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赋予行政相对人参与权、话语权与决定权,让其有能力与行政机关就行政执法的诸多内容平等地进行沟通、交流、博弈,从而将行政执法程序打造成一个理解、包容、愉悦的服务过程,以此不断提升公民对行政执法程序与结果的满意程度,促进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真切实现。
一、基本问题探析
(一)协商执法的性质
在《辞海》中,“协商”是共同商量的意思。基于这种理解,协商执法最核心的要义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协商主体需要共同商议。学者们对协商执法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1)是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一种程序,即“协商”程序,所以这只是一种程序行为,可不涉及纠纷的处理与解决。(2)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如何作出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达成行政法上的合意——行政契约的制度。其中有些学者进一步希望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依该协议寻求救济。(3)是区别于传统强权执法的一种柔性的执法方式。如“协商性行政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商谈、劝诫、说服、诱导等方式争取相对人的理解、同意和配合,从而达到行政目标的一种执法方式”[1]。(4)协商执法是一种现代行政执法理念[2],提倡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主体地位,与相对人交流、协商,而非单方作出执法结果,是一种有别于传统非合作式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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