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产品与不道德行为
——基于有调节的多重中介模型*
2021-01-27刘建新范秀成李东进
珞珈管理评论 2020年4期
● 刘建新 范秀成 李东进
(1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重庆 400715;2,3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433;4 南开大学商学院 天津 300071)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和全球共享经济发展蒸蒸日上,各种共享产品不断涌现,从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和共享充电宝到共享住房、共享睡眠仓和共享生产能力等,涉及交通出行、生活服务、房屋住宿、医疗分享、知识技能、生产能力等各个领域,极大地方便了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和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甚至正在颠覆或重构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国家信息中心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2828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其中生活服务、生产能力和知识技能位居前三,交易规模分别为17300亿元、9205亿元和3063 亿元,增速分别为8.8%、11.8%和30.2%;超8亿人参与共享经济活动;服务提供者约7800万人,而共享经济平台的就业人数约632万人,比上年增长4.2%。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创造就业、促进创新、活跃市场和国际拓展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我国共享产品的遍地开花和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极不协调的是,共享产品被破坏现象极为严重,共享单车不仅遍体鳞伤,而且“上树入河”;共享雨伞用后不还,据为己有;共享住房垃圾遍地,设施失窃等。存在这样的现象尽管跟共享产品质量、共享制度设计和共享产品管理等不足息息相关,但也与共享产品消费者的内在驱动机制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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