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元共治视角的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治理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2021-01-27杜淑芳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11期
杜淑芳
国际上关于社会组织的称谓比较多,根据社会组织的特征,各国学者和政治家们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命名,“社会组织”被称为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或第三领域(The Third Sector)、公民社会组织(CSO)、志愿者组织(VO)、民间组织等。①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社会组织不断兴起并得到发展,学者对社会组织的称谓经历了由“社会团体”到“民间组织”再到“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②2006 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将各类组织名称统一更改为“社会组织”③,自此,社会组织实现了名称上的统一,“社会组织”的概念成为我国的官方术语。
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治理是指为寻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组织作为多元共治主体之一,与政府、企业、公众等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城市治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参与各项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
一、问题的提出
2019 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60%以上④,有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城市生活,城市治理水平与人口城镇化率不相匹配,单靠政府进行城市治理,容易出现政府应接不暇、负担过重、治理成本较高等不良效应。在市场中,资金总是流向利润比较大的领域,而公共服务大多都是投入大而没有较多收益,所以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回应广大市民对公共服务日益多样化的诉求,应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党的十六大、党的十七大、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的十九大都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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