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自认规则之理论、立法与实践
——基于107 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
2021-11-09喻海燕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11期
喻海燕
一、问题引入:自认规则与行政诉讼的不兼容性
自认系从民事诉讼中发展的一个重要制度。台湾地区学者将自认定义为:自认系当事人一造对于他造主张的对己不利之事实,于诉讼上承认其为真实之陈述。①民事诉讼的审理对象系以私益为主体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权自治的原理,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承担主张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法官并不介入当事人私权自治之领域,此即辩论主义的核心意涵。自认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不利事实主张予以承认的,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既增加了司法效率,又不违背公平正义。自认规则是辩论主义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自认系当事人就某一事实所达成的合意,有拘束当事人及法院的效力。禁止国家权力积极地、主动地介入私人之间事情的自认规则系私权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典型体现。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有别,行政行为的作出往往影响多方利益,涉及对一般公益与社会秩序的维护。行政行为作用的复杂性与公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中法官的干预度与主导性相比民事诉讼中要更强,当事人之诉讼行为亦受更严格之限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德国、台湾地区) 的行政诉讼采职权探知主义模式,法院对于行政处分合法性的嗣后审查及于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全部范围,而不受当事人主张范围之约束,即使是两造无争议之事实,法院亦得依职权调查后,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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