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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路货买卖风险转移问题探究
——以CISG 第68 条为中心展开

2021-01-27邓纪璇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11期

邓纪璇

引言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随着现代海运技术和通讯设备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路货买卖已经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贸易形式之一。为了保障国际贸易能够公平、安全、有序进行,国际条约缔约国与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十分重视相关立法工作的进行。路货买卖的风险划分历来也是贸易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

处于运输状态中的货物,由于已经交由承运人控制,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都无法直接获知货物的现实状态,因此,路货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有着更高的风险,国际社会对其风险转移问题也更加重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CISG)第68 条规定了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①其中,第一句被视为路货买卖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第二句规定了货物风险提前转移的条件是“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但并未表明是何情况,也没有界定“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第三句在本条中的作用和地位该如何理解。对此,学界有不同的声音,学者们对于CISG 第68 条的理解和解释也存在差异,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将路货买卖风险自合同订立时转移作为基本原则来适用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哪些困难,其实践意义应如何评价。

第二,“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仅指提单,还是应当指控制货物的所有单据,是否包括保险单据。“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的含义,是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买卖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风险提前转移,还是需要从客观发生的事实中推断出来,具体来讲包括哪些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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