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
2021-01-27蔡梦然
四川环境 2021年3期
蔡梦然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000)
引 言
2011年6月,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项目——蓬莱19-3油田突然发生溢油事故,给附近海域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污染,并给沿海大批渔民带来大量损失。2012年1月,经过农业部、国家海洋局与责任方两家公司的协调,达成了相关损害赔偿补偿协议[1]。但该事件并未就此结束,此后数年内,围绕渤海湾漏油事故的诉讼始终未断。一方面,因事故影响而遭受损失的渔民范围太大,并非所有人都得到了补偿,许多受到损失却未获得赔偿的受害者一直走在环境私益诉讼的路上。另一方面,该事故侵害的不仅仅是渔民个体的利益,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事故对附近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极大,责任方却没有对此问题作出应对与责任承担。2015年7月,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受理了中国绿发会诉康菲石油、中海油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这也是围绕该事故的首个正式立案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经常会同时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如同上述案例一般,针对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出现两类不同的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二者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根本区别[2],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同时出现。在这两种诉讼产生交集的情况下,两诉之间的协调问题是避不开的——诉讼主体是否存在交叉?起诉顺位冲突如何解决?赔偿顺位又如何规定?这些皆离不开法律的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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