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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推行中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2021-01-27刘柳

四川环境 2021年3期
关键词:考核监督

刘 柳

(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100)

引 言

2007年,江苏无锡太湖发生严重的太湖蓝藻爆发事件,催生了如今全国范围内采用的“河长制”。河长制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1]。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河长制写入《水污染防治法》。河长制本是地方政府的应急措施,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已经上升为国家立法。河长制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制度创新,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省、市、县、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河长制的成功实际上是领导人环境保护责任制的成功[2]。从长远来看,仅仅依靠各地行政长官并不能真正解决我国水资源保护问题,社会公众才是保护水资源的根本动力。根不深则叶不茂,公众参与这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在河长制的推行中落实,不可使其成为立法中的寥寥文字或是现实工作中的空响口号。因此,我们需要化解现存的公众参与河长制的困境,完善河长制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使河长制成为我国长期有效、具有活力的治理机制。

1 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

1.1 水环境的公共属性

水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必备要素,是每个人与生俱来享有的用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水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它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获益的物品[3]。可以说,水环境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具有非排他、非独占性、非一人所有、非一人使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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